一、此类活动可能涉嫌以传销为手段和形式,本质上实施非法集资、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知识付费、诈骗等违法犯为,参与者的权益存在巨大风险工商总局:以传销为手段的。此外,参与传销也属违法行为,其权益不受法律。
近期,以传销形式为手段的新型互联网欺诈行为频发。部分组织和个人以经营网络虚拟货币、网络游戏的名义,打着“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电子币”“互联网代币”或“网游、网赚”“玩游戏得大”“玩网游送红包”等旗号,以高额“静态收益”“动态收益”“推广返利”为诱饵,、广大群众缴纳入会费用成为会员,并会员发展下线新型互联网欺诈行为免费网赚,骗取钱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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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广大群众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认清相关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本质,谨慎投资,防范利益受损。发现相关涉嫌违法犯为线索,可根据具体情况向金融管理、工商、等部门举报。
三、根据《刑法》《网络安全法》《传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平台、支付结算、通讯传输、广告推广、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便利实施条件。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二、此类主体普遍未取得经营或者故意其真实身份,行为责任主体难以认定;普遍采取发布虚假广告、实施虚假或引人的商业宣传等手段;普遍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非接触式手段吸收、返回参与群众资金。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跑”情况,参与群众很难追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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