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假设一个比较极端的场景,假设琼瑶有三个儿子,每个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均平均继承。如果她66本书身后全部再版或拍摄,意味着出版社或影视公司要就每一个作品逐个取得全部继承人的授权,66本书涉及200多次沟通成本。
我们来看几个实务案例,在吴某2等与段某2等继承纠纷案(案号:(2018)京02民终872号)中,法院对于各继承人要求分割《故文辑存》一书著作权的请求,判决各个继承人按应的份额分割著作权对应的财产。而在夏某1、王某1继承纠纷案(案号:(2018)粤01民终3262号)中,法院判决其中一位继承人继承全部的著作权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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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目前法院在裁判著作权财产性继承时,既有按份共有,也有一人继承,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价款。笔者看来,哪一种方式都不太。第一种裁判方式,涉及碎片化继承的弊端;第二种裁判方式,涉及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标准和费用,以及获得著作权人支付折价款的现金流压力。
12月4日,知名作家琼瑶在家中去世,终年86岁。根据报道,琼瑶女士并未留有法律性质的遗嘱。作为言情小说的“教母”级作家,她一生共写了66本书,改编成电影55部,电视剧34部,去世后留下了大量的著作权遗产。琼瑶不仅著作等身,著作权的商业价值运营也常成功。她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和天价著作权的传承问题,颇受大众关注。
琼瑶的离世是一代巨星陨落,不过她生前关于著作权创设性安排,也给我们带来很多创新模式的。笔者总结如下。
琼瑶的遗产主要在,她的继承问题应该适用法律。法律中关于继承的,和法律比较有所不同。
第三十条 著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外,存续于著作人之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著作于著作人死亡后四十年至五十年间首次公开发表者,著作财产权之期间,自公开发表时起存续十年。
笔者看来,大众忽视了对琼瑶女士最后的作品的解读——深思熟虑后把版权集中安排。这种传承的“整理”不可小觑。创富厉害的一代,传承也应一样厉害——既传家产,又传铠甲。
对于著作人身权,不论是中国还是均,除了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外,继承人只享有对作者著作权人身权的,而不能通过继承享有,即著作权的人身权专属于作者。对于著作财产权,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进行继承,但是继承到的著作财产权有一定期限(见下文)。
对于复杂类型的核心资产,传承规划并不意味着简单写写遗嘱知识付费,做做资金型保单或信托,而是从全局出发,抓住特殊遗产法律属性的核心问题,放眼身后的麻烦和动荡,在生前就借律架构和工具,提前布局一揽子解决。
琼瑶传承案例的模式了一个重要的传承需求——先归拢、再传承。无论是知识产权、房产还是股权,高净值人士往往拥有多财产,每一财产都是一个的遗产,如果没有集中传承的框架搭建,就要面临分散化传承的流程、决策、税务等繁复成本。所以,传承规划要化繁为简,考虑搭建聚拢遗产的架构进行传承。
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体现的是作者权益,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通过其创作的作品获得的经济收益的,包括发行权、信息网络权、摄制权、改编权及获得报酬权等。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法律,继承人有二个顺序,第一继承顺位为配偶、子女及父母,第二顺位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继承第一顺位不但有配偶和子女,也包括了被继承人的父母。中国的继承顺位可以概括为“1个当然+4个顺位”,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属于“当然继承人”,有权依次参与四个顺位的继承,其他继承人顺位为: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例如子女、孙子女,按亲等近者为先);第二顺位为父母;第三顺位为兄弟姊妹;第四顺位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位没有除配偶之外的继承人的,进入下一个顺位;只要配偶健在,是每一个顺位的当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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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4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如果消息是真实的,与传统的著作权逐个继承方式相比,琼瑶女士这种“归拢版权为股权”的传承方式可以实现高效、集中的传承无形资产。例如,在需要再次出版作者作品时,不需要和继承人逐个沟通,只需要和公司进行商业磋商、签署协议即可。这样,继承人通过股权享有版权的商业化运作价值,公司及管理层作为职业团队专业化管理版权,比之个人直接继承著作权可谓扬长避短。琼瑶女士,在商业上一直是聪明和有执行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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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除了著作权有期外,其他的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也有期,主要在《中华人民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中,笔者总结如下?。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的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
第1138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在本法的期内,依法转移。
本号以行业垂直《家族办公室》(国内统一刊号:CN44-1563/F)内容为依托,定位于有腔调的行业敦促者,面向家族FO腔调 先“归拢”再传承:、SFO、MFO、金融机构等高端财富人群。
传承意味着要承担高度分散化传承的风险,即缺乏规划和传承布局是“带着治理成本”的传承。如果家庭(继承人)认知不一致、或关系破裂陷入僵局,很有可能因为按份共有著作权的“大锅饭”不能高效、统一决策,从而导致在作者身后五十年,无法最大限度发挥版权的商业价值。
据报道,琼瑶生前已将名下全部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转移到可人娱乐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琼瑶过世后,该公司发布声明,称其是琼瑶作品图书版权的唯一持有方。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琼瑶的继承人不会继承到琼瑶图书作品的版权财产性,而是继承持有所有图书作品的公司股权,即琼瑶生前持有的股权,作品版权由该公司持有和管理。
两地不仅对继承人顺位不同,关于继承份额的也差异较大。根据法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包括配偶)。除非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但不尽抚养义务的”,这三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均等分。然而,与地区的“均等原则”不同,地区的继承份额比较复杂,是根据各个继承人的不同身份及血缘亲疏,在财产分配的比例上有所不同。具体可见下表。
所以,对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或高价值知识产权的作者,主动规划和布局身后传承“智慧”模型,让作品再为家族贡献50年,就变得尤为重要。
对于没有进入公司的其他影视作品,是否还是在琼瑶名下无从知悉。如果是的话低成本创业项目,还是面临个人继承的问题和麻烦。比如50年内传承到第三代,继承人数多元、决策迟缓与僵局的问题。
本案的著作权主要通过公司架构进行集中,其实也可以通过设立知识产权类型的信托,将版权的财产性转移到信托,实现作者多个著作权以信托为集中管理的载体,进行“智慧型”传承从琼瑶著作权布局看传承模式创新,这时的信托期限可以和著作权的期结合起来。所以,复杂传承往往需要借助组合拳。
琼瑶一生有两段婚姻,与第一任丈夫生有一子陈中维,和第二任丈夫结婚多年低成本创业项目,并没有生育子女。她去世时,丈夫早已过世。假如琼瑶未有遗嘱,那么根据上述的继承,她的继承人应该只有她的儿子陈中维。也就是说,她名下包括多本书籍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在个人名下,她的儿子依法继承这些诸多作品的著作权,在琼瑶过世五十年内,要是发行、改编、拍摄这些作品,都要一一获得继承人的许可。
第23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的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为了促进文化与发展,著作权的财产性,、地区法律一般都了著作权的期。我国地区的与相同:自然人著作权财产性的期均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五十年,即后人继承作者著作财产权后,只有五十年时间去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期满后作品就进入共同领域,发行出版、改编等都不需要继承人同意了。作者著作权的人身权期不受,即不论是作者本人,还是他的继承人,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性不受期。
据报道,琼瑶的遗产版图主要包括:(1)她名下的房产,其中包括著名的“可园”和双映楼等房产;(2)她作为作者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3)可人有限公司、怡人有限公司、仲杰有限公司等企业中,琼瑶持有的股权。其中,仅《还珠格格》的全球版权价值或为10亿元台币(约2.2亿元人民币),还不包括被改编的80多部影视作品。所以,琼瑶女士一生就是大女主,不但是著名作家,还是成功的影视产业企业家。不过,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家,她的产业核心资产是无形资产——大量书籍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所以,分析琼瑶的传承案例,必然要了解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传承特殊之处。FO腔调 先“归拢”再传承:从琼瑶著作权布局看传承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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