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信息公司向鸣某公司等发送律师函,鸣某公司等出具承诺函后,仍没有停止侵权行为,鸣某公司等系故意侵权;鸣某公司等从事的业务是通过虚构资质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课程销售,且课程主要内容为讲授如何将他人视频去水印后为自己视频来增加播放量。所以鸣某公司等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综上,抖音信息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应予支持。因鸣某公司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罚款,法院经综合考虑,确定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的案涉侵权行为获利数额为基数,按3倍计算侵权赔偿额,共计赔偿41.42万元。
鸣某公司等在直播课程中其与抖音有合作,、消费者,导致相关的消费者误认其课程为抖音培训,故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年12月有用户向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举报鸣某公司等虚假宣传,长沙市场监管局经查实鸣某公司等众公司主体混同,虚假宣传其与抖音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查实鸣某公司等违法收入621.89万元,利润10.35万元知识付费。2023年10月16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违法所得10.35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同时,抖音信息公司以鸣某公司等其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长沙中院要求鸣某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一切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的“抖音”、“”、“字节跳动”、“ByteDance”及“”“”等商标和标识,停止实施制造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及为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0万元;在相关纸媒显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综上知识付费相关法律,长沙中院依法判令鸣某公司等六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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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某公司等六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相关对其与抖音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混淆,对抖音公司及相关产生了不利影响,鸣某公司等六公司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鸣某公司等以“抖音”二字作为课程名称打着 “抖音”、“字节跳动” 旗号售卖虚假课程法院:行政处罚+司法判赔!,将“””““”“ByteDance”旗号售卖虚假课程法院:行政处罚、“字节跳动”作为其宣传资料中的显著识别部分进行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抖音公司的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鸣某公司等使用涉案商标从事培训课程业务,还为其提供素材和视频剪辑服务,与案涉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亦构成类似服务,故构成商标侵权。
鸣某公司等围绕相关课程的宣传推广、销售、订立合同、收款等进行密切的分工合作,具有共同实施案涉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故鸣某公司等六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实现“胜败皆明、胜败皆服、胜败皆赞”的本质,是让当事人感受到“可感、程序可期、结果可信”。这要求既要成为“法律专家”,以专业素养定分止争;也要成为“社会医生”,以司法智慧弥合分歧;也要成为“使者”,以裁判传递。唯有如此,才能让胜诉方感受到实现,让败诉方接受规则打着 “抖音”、“字节跳动”,真正实现司法裁判“定分止争”的终极价值。
原告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抖音信息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9日,由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是一家技术驱动的移动互联网公司。该公司经授权获准使用“抖音”、“”、“字节跳动”、“ByteDance”及“”“”等商标及以自己名义发起商标。鸣某公司等六公司为引导用户购买其提供的自短视频培训课程,虚构其与“抖音”、“字节跳动”有的合作和授权等关系,并在课程名称、企业微信二维码及工作人员微信头像、工牌等使用原告的“抖音”、“”等商标和标识。
惩罚性赔偿不仅是个案救济手段,更是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优化营商的关键司法工具,它彰显“严”的司法立场、破解“赔偿低、难”痼疾、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需兼顾“”与“发展”,避免“一刀切”,要以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费为基础,“拍脑袋式”裁判,要将惩罚性赔偿判决与行政处罚、信用衔接,形成“司法+行政+市场”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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