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 6|“三角诈骗”视域下伪造签名“劳动碰瓷”的司法认

  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对利用法律规则漏洞反复索赔的行为,需结合行为次数、主观目的、损害后果综合判断刑事违法性。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劳动合同签名的真实性、行为人入职离职的异常频率、索赔行为的模式化特征,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

  观点:伪造劳动合同签名并通过虚假仲裁获取赔偿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模式下伪造签名“劳动碰瓷”的司法认,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若同时虚假诉讼罪,则成立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毛某、时某案了“劳动碰瓷”行为在刑事司法中的定性难点。法院通过“三角诈骗”理论破解传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桎梏,同时借助客观归责理论强化关系的认定,为类案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未来需进一步厘清民事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刑法过度介入劳动关系,但亦需以形式非法目的的“制度性投机”行为。

  中案例研究会理事,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多次受国家学院、检察官学院、、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检察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等高校邀请;连续十届担任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与法律》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刑民交叉 6|“三角诈骗”视域,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毛某、时某先后入职亨某公司、圣某公司,在劳动合同签署环节故意伪造签名,后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亨某公司因未及时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仲裁裁决支持毛某知识付费、时某的请求,二人获赔共计17,192元。后续针对圣某公司的同类请求因案发未遂。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被告人辩称“无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但法院最终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裁判核心要旨。

  曾任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事案件或法院案例。

  本案的核心在于否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提出以下观点:1. “自愿交付”缺失论:用人单位系支付赔偿,非因自愿处分财产;2. 关系阻断论:用人单位未提交合同系介入因素,中断诈骗行为与结果的关联。

  2. 主观目的:非法占有意图的证明毛某、时某短期内多次入职不同公司并采取相同手段索赔网赚项目,其行为模式具有重复性、牟利性,足以推定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故意,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毛某、时某系夫妻关系,多次协同入职、伪造签名、同步仲裁,形成稳定分工模式,具备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与“行为配合”。法院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合意,符合共同犯罪理论中“或默示的犯意联络”标准。

刑民交叉 6|“三角诈骗”视域下伪造签名“劳动碰瓷”的司法认

  1. 客观行为:“三角诈骗”的成立逻辑传统诈骗罪需符合“行为人→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线性结构,而本案中被害人(用人单位)未直接陷入错误,反而是劳动仲裁机构因虚假作出错误裁决,导致财产损失。对此,法院援引“三角诈骗”理论,认为仲裁机构作为具有处分权限的第三方,其错误裁决直接导致财产转移,符合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间接性特征。理论依据:三角诈骗的成立需满足两点。

  :被告人制造了用人单位必然面临赔偿风险的法益侵害状态,其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支配性,阻断方“介入因素”的抗辩。

  李元律师有15年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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