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作为一般条款,不适用“全有或全无”的法律规则适用模式,因此诉的识别与规制,对的法律后果也应当以动态系统论的视角,结合的类型、程度、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评价,并非全部否认人的请求。具体而言,可以从程序+实体两个层面,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作出效果评价。(一)实体的规制。包括:1.经济赔偿请求权之否定。商业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赔偿,众多案例,虽然被告客观上确实构成了侵权,但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由人采取、等不当行为所致且人具有希望、侵权发生的主观心态,被告明显缺乏侵权的主观故意,且在知晓侵权时,也往往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同时,很多被告的侵权行为明显轻微,也未有充分能证明其从“侵权”行为中获益,而且人也难以证明其存在真实损失。这些案件中,有必要改变以经济赔偿为主的救济方式,回归侵权救济的本源,以删除、断链、停止使用等作为主要救济途径,以此倒逼人更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或者更加注重侵权行为“源头打击”。2.停止侵害请求权之否定。能够导致行使不发生相应的效力,在商业人以虚构、预设等方式恶意发起诉讼的情况下,如人明知道被告对所诉侵权作品有来源或者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搜集到其有来源而仍发起诉讼或者人应当采取一定的调查手段对侵权进行核实而怠于履行义务,仅依据大数据“爬虫”“比对”等人工智能工具获取的侵权线索即发起大规模诉讼,其请求权的性基础已经,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二)程序的规制。对于诉权的规制,应当根据商业人的主观恶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