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成本核算对象形态不够清晰。科研院所往往以公益性科学研究为主要业务,输出的产品往往不具有固有的实物形态,不是固定模式的服务或者产品,而是一种智慧结晶,最终呈现的往往是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分析、、报告等,因此成本核算对象的形态不够清晰。
三是购买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模式不够成熟。目前多数公益二类科研院所以财政拨款为主,随着事业单位的和购买服务模式的发展,公益二类科研院所需要经过市场化的招投标程序才能承接购买科研项目,进行成本核算才能在招投标中更有投标竞争力,才能经得起监督,这对于从未开展成本核算的社科类科研院所而言,尚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