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铜陵市中级(2020)皖07执异13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能否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相关,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实行占有即所有原则。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由于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013年3月26日,以《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够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本案现有能够证明茂林房地产公司在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为茂林华府天地项目第10幢(楼),第6幢(楼),第8、11幢(楼)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系被执行人茂林房地产公司预售房产所得,应优先支付该房产所在工程建设,如不及时支付,将无法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目前,因茂林房地产公司拖欠施工方工程款,该工程已处于停工状态。因此,对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予以解封,保障众多普通购房者的权益不受损害,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施工建设,是符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通知的。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